公開揭示性騷擾事件防治措施
為強化「內部性騷擾事件」防治措施處理程序,本總隊依警政署函示,增訂性騷擾防治措施如下:
各單位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並注意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、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、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。
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,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,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。
受理性騷擾事件,不問被害人是否提出申訴,均應協助填寫申訴書,並將案件輸入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。
受理員工(警)性騷擾事件,如被害人提出申訴,依現行程序,由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小組調查審議;如被害人不提出申訴,除交由督察單位查處外,應於性別平等工作小組會議提案討論,就個案未盡保護事宜研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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