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113年春節監察防貪工作實施期程自114年1月14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,共計20天。
二、春節將至屆,請對民眾宣導端正警察風紀之決心,籲請響應政府政令,年節期間「不送禮、不受禮、不赴(邀)宴、拒受不當請託關說」之要求,以維護警察風紀。
三、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,本法條匡正「收錢有罪,送錢沒事」的錯誤觀念,導正不良社會現象。
四、本總隊確實遵守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有關受贈財物、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之相關規定,以提升警察廉能形象。